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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和隐名股东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隐名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名股东无权处分的索赔权。 二、认可隐名股民的投资收益。 三、对着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者。与此相对应,着名股东(或着名股东)是指记载在工商注册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1、股东依法享有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收益分红、参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公司解散时,股东享有依据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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