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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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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一)组织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并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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