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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2、如果结婚时间不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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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应该不构成诈骗,最高院关于这一块儿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彩礼钱只有在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后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但是存在以下情况,除非对方要求返还: 一、婚前给予彩礼,使其生活困难;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三、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不让你还,你就不还。如果对方让你还,你会让对方去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让你还,你就还。而且彩礼不一定全部还。很多时候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返还多少,会综合考虑彩礼金额。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的使用,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然后酌情确定返还金额。而且在实践中,彩礼很容易与赠与行为混合。很多人在给女方彩礼的时候,会把彩礼的一部分拆下来作为给女方亲戚的喜气红包。在法院裁判的观点中,这种喜气红包会被认为是赠与,导致无法要求返还。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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