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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
首先,从先予执行的概念及其立法目的来看。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效力发生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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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执行下列案件:(1)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养老金、医疗费用;(2)追索劳动报酬;(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执行。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执行的,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裁定在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为: 1、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2、其违法行为在追究时效期限内被行政机关发现,或者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材料; 3、以及行政相对人没有免责情形的。
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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