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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后可以再恢复执行的情形: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有两点,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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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执行《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般来讲,胜诉方会申请执行,而败诉方会申请撤消。《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二)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消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这些情况也可以导致终结执行:(1)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的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三)恢复执行《仲裁法》规定:撤消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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