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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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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长冻结期限为多长,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适当延期三个月;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详细的可以咨询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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