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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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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直至恢复交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和组织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及障碍物的清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在对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解除扣留前,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具体数额根据实际花销的票据、证据,收入情况,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户口,当地统计数据,生活水平等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根据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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