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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按照垃圾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处理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对在市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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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环境监管失职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只有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 其次,行为人是出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心态; 再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新建、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教、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二)打骂、侮辱当事人的;(三)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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