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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犯罪的犯罪组成包括:(1)对象要素。本犯罪的对象是海关监督制度和国家禁止进入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制度。(2)主要要素,犯罪...
(一)客体要件:走私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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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二)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三)主观方面本罪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走私文物罪的组成要素有:(1)对象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为禁止出口制度;(2)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4)主观方面必须故意,即明知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定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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