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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设立养...
物业管理养犬业主规定如下:1、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2、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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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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