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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规定如下: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包括: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决定的,如果劳动者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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