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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的户口本属于无效户口本,不能迁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
一、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二、办理遗失补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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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可以: 1、当事人乘坐火车的,原则上来说,应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购“票”乘车手续; 2、身份证遗失或者忘记携带的,可以凭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去火车站的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后,再购“票”乘车。 3、使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是不允许的,否则会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及《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8、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服务。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扩展资料:居民户口簿的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1、户口本丢失的,无需挂失。 2、公民遗失居民户口本的,应当及时到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发。 3、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回的,应当上缴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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