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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
法院执行不能执行配偶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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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配偶的财产属于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才能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不能执行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想知道法院如何执行配偶财产,就要知道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听说本来想规定且已规定,最后时刻删掉了。不知是否与当前媒体聚焦且日益为社会各界重视的“被负债”相关。),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此点,一些执行同仁和律师还有模糊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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