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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其实就中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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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需要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的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虚假出资的股东,那么股东出资纠纷究竟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可能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
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出资人而成为股东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得到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这种确认包括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的协助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是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认可的,因为这样才可以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成为股东,实质上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对外转让,均涉及对“新的陌生股东”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关规定相类似,即显名化与股权对外转让均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的是,此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不负有在不同意时购买的义务。 隐名股东显名化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二是适用《公司法》的规则名义股东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不过此种操作存在被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风险。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先提起股东资格确任之诉,然后再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等。主要是涉及到公司的内部纠纷,具体而言,其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作为隐名股东在发生纠纷时,若要行使股东的权利,必须走司法途径先提起确认股东的资格的诉讼。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设若公司虚假注资,账户混乱,财务报表虚假等,委托人可以起诉请求退出公司,这也是广东地区法院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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