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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1、身份证明 2、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民事答辩状 4、授权委托书 5、法律意见书 ...
被告: 1、身份证明 2、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民事答辩状 4、授权委托书 5、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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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诉讼的条件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对离婚产生争议,双方协商离婚不成,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涉外离婚诉讼需要提交离婚起诉状,原告或者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涉及财产纠纷的还要提交有关争议财产的权属证明等;涉及抚养权纠纷的要提交孩子的信息,以及提供自身抚养孩子的有利证据。
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①在涉外婚姻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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