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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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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向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有关资产权属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各自的执业规范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负法律责任;各部门、各监管企业对经其审核上报的改制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等负法律责任。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破产法》 1、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以上为破产申请人,申请所需程序和文件,破产企业债务如何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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