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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坐牢。 2、利用伪基站发放短信达到几万条就达到坐牢要求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原来王某经受不了金钱诱惑,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几年。帮助他人利用“伪基站”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4.3万余条。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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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涉嫌破坏通信设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早在2011年4月“两高”就出台司法解释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等5种电信诈骗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同时明确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以非法经营罪惩治群发垃圾短信经营广告业务行为 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这项业务都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当违法收入和违法情节达到量刑标准的则可依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渎职罪惩治监管部门不作为或监管不力 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监管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国电信条例第62条规定,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第57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因此,对于电信运营商的不作为而监管不力的,可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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