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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

2022-03-12
1、有两种可能,第一是司法机关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条规定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第二种可能就是,即便相关条件符合该法规定,但是基于法定原则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而非“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因此,司法机关运用了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不予办理取保候审,这也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一切交由司法机关结合案情自由裁量,不受任何人非法干涉。现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司法机关表达之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受害人谅解,也是没有办法的,以后记得要为违法、犯罪行为计算代价,冷静处理问题。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条、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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