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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知识

2022-07-15
在2008年《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第三级案由之下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 第四级案由。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不能涵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全部内容,给审判实践中案由的确定和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本《规定》根据《民法典》的内容,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升为 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 第一级、 第二级案由之下,体例、结构上更为科学合理,在确定案由时也更为方便。在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本案由是针对《民法典》第6章而设定,基于第6章中的每一条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均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上则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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