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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村集体是不能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补偿款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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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耕地为例,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需要进行区分,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主体,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支付被被安置人或者经其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土地补偿费要用于被征地人。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集体征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用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公告规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而且对于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比例限制。 我国各省政府针对本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设施、村学校、村道路等等。 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征地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违法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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