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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且还规定,除转让土地承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外,其他方式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非农业户口承包经营的。需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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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合同: 乡镇(街道)土托字___年第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经营面积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乡(镇)___村___组_____亩土地(地名_____面积_____等级_____四至_____土地用途_____)委托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生产经营。 二、委托经营期限委托经营期限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月___日止。 三、委托经营价款委托经营土地的价格为每年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委托经营价款。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委托经营价款的方式,支付时间为___。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委托经营价款的方式,实物为:___,支付时间为___。 五、交付时间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委托经营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委托经营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委托经营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委托经营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委托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合同期满后,乙方有对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投入获得补偿的权利。 7、乙方不得改变委托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9、委托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年限。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委托经营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将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九、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发包方备案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备案单位(签章)备案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
村民在承包土地之后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但同时也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如果村民承包土地之后没有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是将土地闲置的,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土地的村民合理耕种经营土地。如果村民连续两年将土地弃耕闲置的,村委会可以终止该承包合同,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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