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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贪污的处罚最高的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
贪污涉嫌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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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实施,取消了贪污赂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重情节、重情节、特别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了把纪律放在第一位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1997年刑法确定的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从5000元调整为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为20万元以上。司法解释还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特定情节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满意,但是达到了起点的一半,具有特定情节的,也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这里特别严重的情节包括:贪污救灾、抢救、防洪、防疫、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赃物、罚款、暂扣、腐败手段恶劣、证据毁灭、赃物转移等。具体量刑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犯罪人员贪污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贪污的处罚最高的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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