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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有效辩护的判定标准,首先看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存在缺陷,然后看律师存在缺陷的辩护行为是否给被告人带来了损害和不利。只有当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缺陷,且因存在缺陷的辩护行为致使被告人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才构成无效辩护。这种从反面来界定的概念,其范围与标准比较好把握。
第一、接受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审查管辖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第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第四、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第五、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侦查阶段曾作过笔录的主要证人,律师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慎重。一般应先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如果法院不进行调查,律师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自行向该证人调查,或请求法院庭后向该证人进行核实。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举证时提交法院。第六、出庭准备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第七、法庭调查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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