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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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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追诉标准补充规定二》 第六条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以上;(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净资产的50%以上;(五)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六)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批准并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八)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未按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为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时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止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停止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处理措施。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在部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中进行了统一信息披露规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经验。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改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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