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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复议集中受理审查做出以下解释: 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
统一集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直部门将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是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三种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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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集中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如下据了解,自2013年4月1日起,聊城市及下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开展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所谓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简单地说就是市级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具有行政复议职权,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由此,对县直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级政府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市政府提起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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