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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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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工资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非都是工资,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收入,如:科技进步奖、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均不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
切记:劳动法上的员工工资总额,与会计上的“应付工资”不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就像税法上的许多概念与会计上的概念不一致一样,你搞会计的肯定知道这点。举个例子来说,公司以各种名义发给员工的钱,即使在会计上没有做帐,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打官司,则员工收到的这些钱都有可能被纳入工资总额。一句话,对于员工来说,他/她从公司领取的钱,不管公司以什么名义发放,也不管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纳入工资范畴的,如劳动保护费等,否则都应推定为工资收入,比如你上次提到的问题,会计上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问题,不管你会计上怎么记录,只要公司动用这笔钱,发放员工的奖金,对员工来说,这就是他/她的工资(工资总额,在劳动法上就是劳动报酬的的意思)。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你对劳动法很感兴趣,你可以预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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