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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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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涉外继承公证所需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监护人应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依据;在中国死亡的,应当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如无上述证明,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如果早年死亡不能提供直接证据,可以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等证明死亡的证据,两个以上知情人必须作证;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公告。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契证、银行存款单、证券及金额等相关材料。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比如提交结婚证或收养关系证,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养父母与子女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并特别注明继承人生前是否履行了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相关情况。6、代位继承人申请公证的,还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和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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