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需符合下列条件: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三、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当采取保候审等其他条件,以免发生社会危险。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3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5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