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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以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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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3、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根据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无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提出申请的人与失踪人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踪。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必不可少的附件。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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