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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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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为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就不是固定的,所以只能先结合犯罪嫌疑人诈骗的金额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情况,先确定了基准刑,在基本型的基础上,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确定最终的量刑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小编在上文中总结了一下,就诈骗罪类型来看差不多有10种,不过大部分却属于金融或者经济方面的诈骗,当然针对不同的诈骗手段,要想认定构成为特殊的犯罪,在情节和数额上面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自然《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节,即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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