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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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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八年前的案件已执行完毕,不属于累犯,如果因寻衅滋事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是我国刑法的一种执行制度。也就是说,对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试期限,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但是缓刑考验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被判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未重新犯罪或者发现以前其他犯罪的,没有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决不予执行。否则,缓刑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量刑三年是可以适用缓刑的。缓刑不适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日常生活当中,检察院它的一个最大的职权就是对于一般的形式类型的案件做出一个具体全面的审查,看他的证据是否全面能否关于这个犯罪行为落实,这样的话,才能够确保到法院来进行一个诉讼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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