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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告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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