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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在锅炉买卖过程中,签订了《真空锅炉销售合同》和《真空锅炉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或在甲公司所...
你们的约定不是明确仲裁,是一个无效的管辖约定,不能仲裁。如果你们当原告,可以选择原告住所、被告住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比较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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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时效(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就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因此,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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