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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于被扣押的财产,文件,应当会同在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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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扣押法律依据有: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管该组织或者个人与居民身份证本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均无权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否则,均属于非法扣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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