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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破产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很多,当发生纠纷准备打官司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知道去哪个法院起诉。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呢?《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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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管辖、协议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破产诉讼等由专门法院进行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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