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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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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或者销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输杂费和安装成本进行记账。 2、自建固定资产,按照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记账。 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确定设备价格、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固定资产,接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因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相关凭证确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种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按完全价值重置记账。 6、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工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7、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固定资产一般分为生产固定资产、非生产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不使用固定资产、不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等。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可以破产,则可以参照破产法适用破产程序,而《合伙企业法》恰好就属于“其他法律”。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又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以下是我国合伙企业具备破产资格的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已经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之时,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债权人提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自身无权提出。
小规模自然人独资企业购入法人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发票,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入账,账务处理和正常入账相同: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新买固定资产没开发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1、是做资产盘盈; 2、是找公司开发票给点; 3、找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通过暂估报告进行处理; 4、通过购买的合同进行处理。很多时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账,其存货及固定资产多数情况下可能没有发票。可以根据实际盘点后编制的盘点表入账。但在以后期间由于这些存货形成的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形成的成本费用税务多不认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如果固定资产是初始时由股东投入的,找到当时的评估报告也可算是一个佐证,可同税务进行沟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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