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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转让其股权:隐名行为不违法的,应当认定其享有股东权利,即可以转让股权。隐名行为违法的,应当认定其不享有股东权利,即不能转...
隐名股东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有权依法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义投资者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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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未记载为股东的人。许多人认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出钱后,可以根据出资情况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忽视了公司的对外宣传。作为隐名股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1、在内部方面,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归属的约定应按约定履行。由于投资权益的归属存在争议,隐名股东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因此,隐名股东在必须代为持股成立公司时,必须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依据。与此同时,还应保留出资凭证等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2、在外部方面,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在外部具有公示性。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必须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否则公司无法变更登记,无法成为对外公示的股东。所以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可靠的人作为股东一起成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可以在其他股东的同意下直接变更为明名股东,进而直接主张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对于经股东同意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行使先优购买权的,由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购买。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为可撤销协议,不会必然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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