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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领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自动解除,不需要经过法定的手续。2、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两周岁以前一般判给母亲;两周岁上10周岁以下的...
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的。对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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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施之前,除非双方愿意补办婚姻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后,不存在离婚问题。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法院解除关系,即可自行解除。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最好由双方协商解决男女非法同居期间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1、孩子还未出世就分手的对于孩子还未出生的情况,如果是已婚夫妻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那么双方自己分开就行了,这就涉及到了今后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孩子是跟随女方出生且诉讼之前大多数也是跟随女方生活的,那么在以后的诉讼中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2、子女不满两周岁分手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但是也不是一定会判给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岁分手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八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子女在八岁以上分手的对未成年子女满八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是由子女自己决定跟谁一起生活。综上所述,本来法律就规定了所有的夫妻应该按照规定去领取证件后生育孩子才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但是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人不领结婚证就已经开始抚养孩子,此时分手之后又不能以夫妻的关系正常离婚而只能让孩子作为非婚生子女请求法院判决。
1、由于没有结婚证,所以是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起诉。2、如果你们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对于没有结婚证而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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