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权依法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审查刑事案件,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刑事案件,决定...
(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法院检察院的职权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的审判; 2.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判。一般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3.公安局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在进行刑事案件侦查时也承担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一般来说,执法都是指行政执法,与司法、立法并列。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拘传;(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四)参与搜查;(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一条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二条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第十三条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如下:(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是正部级。其他的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4人已浏览
575人已浏览
5,041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