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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一)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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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打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二)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三)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拉直金属材料;(四)攀折树枝、采摘花果;(五)在树木上刻、钉钉、拴系牲畜和悬挂重物;(六)损坏草坛、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七)其他损害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自作出决定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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