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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管辖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离婚后财产纠纷,从性质上来说仍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故应当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
离婚中的房产纠纷的管辖,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 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即按照离婚案件管辖处理,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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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动产纠纷规定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殊管辖如下: 1.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4)被告被监禁。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人对非军人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起诉:军事法院、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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