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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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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此外还可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请抗诉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应同时提供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5、在原审诉讼中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一审二审中出现遗漏当时人的诉讼时,法院作出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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