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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不需要夫妻共同去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
同居未领证,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通过法定继承继承,除非遗嘱指定继承人。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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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一方死亡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但是同居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上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决定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同居者死亡,对方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同居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即已经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同居人应当认定为配偶,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依上述规定,补结婚证一方持户口就可以办理,无需夫妻双方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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