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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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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专业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高达1000元到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安监局。较大的比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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