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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允许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021-07-08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结婚条件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之分。只有男女双方在同时满足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时候,才符合领取结婚证的条件,也才能够最终成为合法有效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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