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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追认的,合同无效,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
如果代理人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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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未经追认的合同一般对于被代理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拒绝追认的,其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权利人认可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未确定效力的合同,人民法院不支持无效主张。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无法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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