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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一)个人申请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当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前,向财务部提交减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二)申请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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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所得税减免的好像有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要求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政府补助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建议您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扣除细节: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按1000元/月扣除。草案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其配偶购买住房。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在偿还贷款期间按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同意,其中一方可以选择扣除。住房租金:800-1500元/月扣除。草案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租赁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万元(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每年扣除100万元.其他城市户籍人口少于100万元的32万元(每月1100元),每年扣除9600元(每月800元)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又称附加专项扣除,有专项附加扣除,可免除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1、儿童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术教育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配额扣除。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术或非学术继续教育的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每年可扣除4800元或3600元。3、严重疾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元.5万元可在每年6万元的限额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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