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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集体土地手续和有国有土地手续的都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一般集体土地的补偿会参考国有土地补偿的一半进行补偿。而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不会得到土地补偿。具体实行办法依各项目的拆迁方案进行补偿。 第二:地上构筑物的补偿。地上构筑物包括房屋、装修、附属物。是计算构筑物在评估价值时点从新搭建价值,再根据使用年限的折旧,计算出的补偿价值。各种材料是参照同时期材料的市场价进行计算,一般会高于投入。 第三:设备及苗木的补偿。按照相应的国家政策,国家例行禁止的设备是需要报废的,例如燃煤锅炉、氨气制冷等。不符合报废要求的设备按照搬迁,按照相应的费率进行搬迁补偿。苗木的补偿是根据相应额政策要求进行移栽或者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第四: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企业因为拆迁肯定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相应的损失。根据大部分拆迁的要求,企业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所以,一旦企业满足合法营运,房屋面积越大获得的补偿越多。
一是要签订书面的合伙经营协议。对双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份额、利润和债务的分配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都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明。即便日后有了纠纷,也可以按协议进行处理。 二是在财务方面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合伙经营企业离不开严谨的财务制度,可以避免账目混乱、收支不清等问题。 三是要注意合伙人的不法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伙经营的企业散伙时,双方都要进行清算,在将合伙人所占有的财产清理后,才能分得利润;对于亏损部分或债务的清偿也应及时清算。这就要求合伙人各方对于合伙人都要加以留意,在有合伙人经营受挫要退出时抢占合伙财产,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不被其他合伙人恶意侵占。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外资企业如因上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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