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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以公司名义拿的车牌和车子必须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无论是公司还是私人的,只要过户就可以使用,过户之后,公司就算...
擅用、冒用、借用、盗用企业名义所引发的债务的承担所谓擅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最高院适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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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擅用、冒用、借用、盗用企业名义所引发的债务的承担所谓擅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最高院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条之规定,因为此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存在的,此时引发的债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债务也由直接责任人即冒用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冒用单位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问题的解答》里对冒用行为则做详细规定: (1)合同签订人利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的合同的,委托单位及合同签订人承担。 (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不予追认,责任应由签订人自负。最高院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则可不做为无效合同对待。出借单位应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前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由盗用人自负。”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公司继承了旧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新公司不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服务年限应继续。2、如果新公司声明(文件)合并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重新计算服务年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与原公司结束劳动关系,主张其合法权益。包括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等。3、服务年限并不重要。未来退休时,以您的社会保险支付和档案中劳动合同的履行为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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