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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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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的有转移财产的情况。 2、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之所以要提供担保,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应有的合法权益。
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首先要有申请的理由,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的手续包括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之后等待法院的审核,作出保全的裁定即可。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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